管理制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

发布时间:2019-08-0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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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高水平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市财政科技项目拨款和教育事业费。

第三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符合重庆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团队建设需要的在渝高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分为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三类,按其资助额度大小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四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评审和立项坚持限额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兼顾高校布局、领域覆盖和团队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是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由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每年组织在渝高校科技管理部门集体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市教委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团队建设的需求,对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重点项目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每个项目申报者限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主持市教委科技项目者必须完成前一项目的结题工作且履行项目合同后方能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四)项目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项目必须具备较好的前期相关研究基础和实验室等基本研究条件。在条件相当时,对依托于国家、教育部以及重庆市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学科、应用技术推广中心等)的申报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六)项目申报内容必须属实,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七)申报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须具备完善的校企合作材料,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提供完善的行政机关(单位)釆用与合作材料(证明)。

第八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为:学校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市教委审批下达、签订项目合同。

(一)市教委每年定期将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高校,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二)申报者须填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报项目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合格后,按学科领域聘请专家进行网络和会议评审。

(四)市教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研究项目。

(五)市教委发文通知有关高校项目入选情况,并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市教委签署意见后返回给相关高校(一份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六)有关高校收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申报者与市教委签订项目合同,作为拨款和检查、验收的依据。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研究合同签订后即进入实施阶段,其研究年限为两年,其中软科学类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十条 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负责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发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和通知等。

(二)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库,对高校科技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三)对科技项目结题验收。

(四)对实施进程中的科技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调整、撤题、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五)对学校科技项目整体完成情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年度项目的限额分配。

(六)其他需市教委解决的有关科技项目的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申报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组织项目申报,帮助项目申请者结题验收等。

(二)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研究进行跟踪服务,努力提高项目完成率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三)对本校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和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终止研究的建议,并报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备案。

(四)对本校研究项目匹配不低于1∶1的经费,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对项目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重庆市科技奖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教委。

第十二条在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对预期成果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承担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开展研究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二)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经费决算、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主动关注项目成果评价和知识产权并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程中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报市教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实施进程中的项目因故中止时,项目责任人所在高校需及时向市教委就项目进展、经费使用、项目中止原因等提交情况报告,并由市教委提出处理意见。如项目因故无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则应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由市教委核准后予以终止,并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实施进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资助。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教委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及使用

第十六条 市教委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一般在项目立项后按年度拨付到项目承担学校。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调研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含软件)的购置、使用费。

(四)鉴定验收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租赁费、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七)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3%。

(八)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并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凡因不可抗因素终止项目合同的,相关学校应主动将已拨经费的剩余经费退回市教委。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进程中或完成后,市教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并附主要成果等证明材料。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报送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

第二十四条 一般科技项目和研究成果可直接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组负责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情况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项目合同、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查新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

(三)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签署意见后组织结题验收。

(四)市教委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3-5人组成专家验收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且不是被验收项目所在单位人员。

(五)专家结题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对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成果的研究水平等进行评审并提出结题意见。

(六)市教委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专家结题意见、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指标

(一)是否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指标。其基本考核指标是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

(二)项目整体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及前景。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学校配套经费是否到位。

(四)推动学校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业绩。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使用部门的评价证明及成果报道等,项目研究成果应注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所提供的成果中无法体现项目组成员研究工作的,该成员不得纳入项目完成人员列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限内申请验收,否则项目承担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申请延期验收,并根据市教委的指导意见确定验收形式及其它事宜。如未经市教委同意延长研究期限且没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教委科技项目,并减少所在学校的年度项目申报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